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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黄××、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黄××,胡××,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被告: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胡××、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海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