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黄××、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黄××,胡××,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被告: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胡××、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海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