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823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诉争标的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俞××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经本院审查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俞××承担。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