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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蔡××,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顾××。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借款的归还已达成了和解,故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蔡××、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由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