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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万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万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烟台市万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上武宁村。法定代表人:赵景佩,董事长。被告: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创路西洪高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惠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万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万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诺帝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