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支与洪甲、浙江天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甲,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支,浙江天舜××有限公司,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服饰有限公司,高××,洪乙,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责人施××。原审被告浙江天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新民村。法定代表人高××。原审被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傅××。原审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段。法定代表人洪甲。原审被告高××。原审被告洪乙。原审被告傅××。上诉人洪甲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天舜××有限公司、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服饰有限公司、高××、洪乙、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