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云、陈汉成诉被告陈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云,陈汉成,陈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陈凤云(未出庭),女,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汉成(系陈凤云之夫),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汉成,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琳,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勇(系原告三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云、陈汉成诉被告陈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云、陈汉成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云、陈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