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彬、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彬,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0596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法定代表人黄兴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芳芳。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被告王云彬。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红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康,董事长。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彬、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欣亿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彬、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30日,被告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由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作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率为月息9.72‰,期限至2008年9月25日止,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不归还借款,保证人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29646元(算至2008年11月30日,从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2、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云彬未作答辩。被告欣亿来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被告王云彬与原告签订了自然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9.72‰,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发生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等违约情形,则按贷款利率加付4.86‰的罚息,被告欣亿来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并出具了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一份,明确表示同意对王云彬的贷款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9月30日向被告王云彬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借期届满后,被告王云彬一直未还款,保证人欣亿来公司亦未履行其保证责任,致原告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自然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贷款凭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云彬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拖欠借款本息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72‰计算为23328元,自2008年9月26日起,由于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按月利率14.58‰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同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6318元,并应当继续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欣亿来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彬应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偿付利息29646元(计算至2008年11月30日,从2008年12月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4.58‰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上各项合计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42元,由被告王云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帐号55×××99)。审 判 长 戴顺娟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人民陪审员 徐云卿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屠蔚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