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与石××、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石××,孙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高×。被告:石××。被告:孙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石××、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