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与石××、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石××,孙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高×。被告:石××。被告:孙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石××、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