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雅芬与邱江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江宏,邵雅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江宏,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竹山门新村***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雅芬,家务,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小洋岙弄堂口*号。上诉人邱江宏为与被上诉人邵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江宏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江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江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邱江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