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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53号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组。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计770.50元,由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