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6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上××东××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上××东××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23-1号原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浦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祝××。被告上××东××司。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东××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1.双方签订的是《产品购销合同》,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2.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为“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文字虽然是手写,但根据合同文本相异时的举证规则,原告可向法院提供在原告处的合同文本对照。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时仅以一份定单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认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以《产品购销合同》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因该合同为复印件,且约定管辖法院部分系涂改手写,亦不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合同中协议约定管辖的效力。因此,原、被告上述管辖权主张,均缺乏依据,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被告提出的“将此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东××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