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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峰与应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峰,应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郑峰,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080301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东村4幢10号。被告:应可庆,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08202676,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3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峰与被告应可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峰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郑峰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