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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溪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耀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溪执字第146号申请人刘耀东,农民。被申请人陈家荣,农民。陈家荣依据发生效力的(2001)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2007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家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陈家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家荣全家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陈家荣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辉审判员  李先国审判员  周治国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