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曹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于2006年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我俩夫妻感情一般,后因一直未育。双方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被告无精子。经一年多的治疗,被告的病情仍无好转,因此给我造成重大精神伤害,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身体生理上有点毛病是事实,但我对原告有感情,不过这只是单方面的,原告一定坚持离婚,在感情上我对她多好也没有用了,同意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2007年四、五月份。双方因一直不孕遂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被告患��精子疾病。后二人先后去天津、廊坊等地求医治疗,但一年多的时间仍未见好转。因此原告顾虑过重,对被告感情日益疏远。诉讼后,法庭多次做和好工作,均未果,原告执意坚决离婚。经查:原告在被告处个人物品有被褥四套、羽绒被一对、夏凉被一对、双人床单四个、被罩两个、DVD一台。其它无纠纷。上列查证属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乐亭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近三年的时间,但双方因一直无小孩而苦恼,乃至影响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发现病因后,原告配合被告医治了一年多的时间,已尽心尽力,但无好转,使原告彻底失去了信心。家庭的团圆是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的渴望人之常情。被告对原告虽怀有感情,但事实原告精神有了伤害,是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因素。为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持。经调解和好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曹某某被褥四套、羽绒被一对、夏凉被一对、双人床单四个、被罩两个、DVD一台。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李学福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