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杜前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正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玲玲,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0027-x。法定代表人:谢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义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海市杜桥利民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