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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行强与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强,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陈行强,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859号。法定代表人:施建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行强诉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