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鹿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司与温州市××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司,温州市××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周××。被告:温州市××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车站大道人和××室。法定代表人: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司为与被告温州市××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6元,由原告上海××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