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建强、邹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建强,邹菊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4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60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素平,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方建强,1970年3月26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坪7-4幢202室。被告:邹菊红,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坪7-4幢202室。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建强、邹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方建强、邹菊红达成和解,付清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方建强、邹菊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