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志强与楼盛忠、于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楼盛忠,于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4号原告何志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下畈村5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楼盛忠,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6组;现住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921.922号摊位经商。被告于香娟,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6组;现住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921.922号摊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强与被告楼盛忠、于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强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何志强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