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琪与武汉市妈妈的吻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琪,武汉市妈妈的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金琪,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妈妈的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仲裁字(2008)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52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12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妈妈的吻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3102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余文庆执行员 鲁 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