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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岑江达与唐仕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江达,唐仕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岑江达,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仕明,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江达与被告唐仕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江达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江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江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岑江达负担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