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柯贤友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友,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柯贤友。委托代理人:夏和平。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被告:山西汾西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青。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艳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友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贤友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告知后催告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柯贤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