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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36号原告:肖××。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