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骆××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骆××。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骆××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