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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骆××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骆××。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骆××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