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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胡娃与张晓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胡娃,张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胡娃。被执行人张晓宁。申请执行人张胡娃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胡娃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宁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