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胡娃与张晓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胡娃,张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胡娃。被执行人张晓宁。申请执行人张胡娃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胡娃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宁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