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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常亮、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常亮,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讼代表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常亮。被告: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常亮、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