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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夏×、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54号原告:王×。被告:夏×。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夏×、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人民陪审员  丁贞雄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伟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