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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78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善 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