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78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善 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