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与李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61号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448-450号。法定代表人郑明清。委托代理人朱胜平。被告李刚,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大方县竹园乡竹园村五组。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07年1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布款437216元,出具欠条1张。2007年4月30日,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1份,约定于2007年5月20日付8万元、5月30日付5万元、6月10日付5万元、6月20日付5万元、6月30日付10万元、剩余款于8月30日付清。被告在出具还款承诺前支付了1万元,此后分文未付。本案的履行地点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布款人民币427216元,及2007年5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62429元,共计人民币489645元,此后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刚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被告李刚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欠条上截明:“截止到2007年元月31日,共计结欠航艇布款肆拾叁万柒仟式佰壹拾陆元整。此据,李刚,2007、1、31,留雅新村33幢”。2007年4月30日,被告李刚又出具给原告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截明:“吴总(义乌市航艇带业),您的余款安排如下:5月20日付8万,5月30日付5万,6月10日付5万,6月20日付5万,6月30日付10万,其余剩下的8月30日付清,李刚,2007、4、30”。在承诺书的右边写有“收1万”。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还款承诺书一份、违约金清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刚欠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布款427216元未付的事实,有欠条为凭,足以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被告承诺的还款到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布款人民币4272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万元从2007年5月21日起,5万元从2007年5月31起,5万元从2007年6月11日起,5万元从2007年6月21日起,10万元从2007年7月1日起,其余从2007年8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航艇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被告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