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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中药研究所;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0号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同卓斌,所长。被申请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737647.38元,并承担诉讼费3730元,执行费9814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执行和解,被申请人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咸阳市毕塬路16号院内的医药工业GMP生产车间厂房抵偿所欠申请人754921.38元。本院(2009)咸秦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位于咸阳市毕塬路16号内的医药工业GMP生产车间厂房归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所有,申请人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754921.38元抵偿完毕。二、此案执行终结。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