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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贸易有限公司代码证号、宁波市江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与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贸易有限公司代码证号,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宁波市××××贸易有限公司代码证号:76148257-7。住所地:宁波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原告宁波市江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江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来经常向原告购买食用油,2009年2月18日原、被告进行货款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00元,被告表示在下次向原告进货前会全部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但现已过去近二个月,被告未付款,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系与宁海县万家红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而不是胡××,宁海县万家红食品有限公司也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认可,系其与原告发生食用油业务往来,胡××是公司经办人,与其无关,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江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