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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与张××、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张××,杨××,章××,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新街南端。代表人:沈××。被告:张××。被告:杨××。被告: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与被告张××、杨××、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善琏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陈 钢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