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龙会瑞与孙中决、孙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会瑞,孙中决,孙云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00-1号原告:龙会瑞,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石笋村3组37号。委托代理人:肖国华。被告:孙中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葫芦冲村7组8号,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被告:孙云艳,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会瑞与被告孙中决、孙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会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云艳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龙会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云艳所有的浙G×××××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00-1号金华市车管所:关于原告龙会瑞与被告孙中决、孙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金义商初字第41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孙云艳所有的浙G×××××号轿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