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杨甲、杨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甲,杨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杨甲。被告杨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甲、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甲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东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016935,价值人民币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曾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杨甲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东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016935,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