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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甲与漏××、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甲,漏××,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50号原告:谢甲。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漏××。被告: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诉被告漏××、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1元,减半收取1,97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