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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96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晓波。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谢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公司)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电信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影寰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伟源、尤晓波,被告温州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欧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影寰亚公司诉称,其对电影作品《头文字D》享有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等权利。未经中影寰亚公司的授权许可,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对电影作品《头文字D》进行在线播放或进行下载。温州电信公司在未征得中影寰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wz.zj.cn(温州热线)下的“快乐GT频道”提供电影作品《头文字D》在线视频点播业务。中影寰亚公司发现温州电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曾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进行赔偿,而至今未果。温州电信公司作为“温州热线”的所有者、运营者,不经中影寰亚公司许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进行网络点播侵权,该侵权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温州电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中影寰亚公司的版权销售和影视播放均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中影寰亚公司对该电影作品的收益。故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电信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中影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费用10万元。被告温州电信公司辩称:一、本案侵权主体与温州电信公司无关,温州电信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温州电信公司只是在温州热线上提供了“快乐GT”的链接,“快乐GT”的网站经营者不是温州电信公司,温州电信公司不对该网站的经营行为负责。二、温州电信公司只是提供一个平台给“快乐GT”使用,温州电信公司不能对“快乐GT”网页的内容进行实时修改。三、中影寰亚公司从未向温州电信公司发出侵权通知,温州电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通知前的链接行为不承担责任。在接到本案民事诉状后,温州电信公司已通知内容服务提供商下撤涉案作品,现在该电影已经被删除,网页上已找不到。四、中影寰亚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影寰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07)杭证民字第10813号公证书;2.电影作品《头文字D》发行权证明书;3.电影作品《头文字D》正版光盘;以上证据1至证据3,拟证明中影寰亚公司对电影作品《头文字D》享有著作权。4.(2007)浙杭西证经字第727号公证书;5.(2008)杭证民字第6803号公证书;以上证据4、证据5,拟证明温州电信公司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该服务提供商为温州电信公司经营的“温州热线”,温州电信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播放涉案电影,并收取费用。6.温州电信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拟证明温州电信公司的主体资格。7.(2008)温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温州热线是温州电信公司经营的事实。温州电信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证据6,温州电信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7,温州电信公司对该判决书属于生效判决之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在该案中对(2007)浙杭西证经字第727号公证书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7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在温州电信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证据7所确认的事实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该证据7予以确认。3.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4、证据5,温州电信公司对其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公证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同时认为该证据4、证据5均不能证明温州电信公司侵犯中影寰亚公司电影作品《头文字D》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证据5公证行为在公证处办公室进行,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证据4公证行为不是在公证处办公场所进行,但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反映了网络连接过程、出现的网页是在浏览器地址栏上输入www.wz.zj.cn、www.miibeian.gov.cn等网址并执行浏览器命令的结果,特别是在点击www.wz.zj.cn网站影视首页页面下的“快乐GT频道”后,在“快乐GT频道”进行用户名kandian99的注册登陆,再根据“快乐GT”页面下的“充值教程”的指示利用固定电话0577-639××××8拨打声讯电话1688×××7进行购买充值卡,并在“用户登录”下的“自助服务”进行充值与购买快乐GT电影服务等,属于网站用户与被告温州电信公司声讯充值系统的网上、网下互动的行为过程,故该公证书所反映的登录温州热线“快乐GT”网站频道播放《头文字D》的过程属于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事先造假的可能性较低。此外,温州电信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在接到本案民事诉状后,温州电信公司已通知内容服务提供商下撤涉案作品,现在该电影已经被删除,网页上已找不到”的答辩意见,且据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7所示,温州电信公司在本院审理的(2008)温民三初字第211号案中也已表示对(2007)浙杭西证经字第727号公证书(即本案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现温州电信公司仅仅以公证的上网过程所使用的计算机不属于公证员所有为由否定该公证书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温州电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证据4、证据5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其是否能证明中影寰亚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待判决理由部分再予以阐述。经审理,本院认定,电影《头文字D》系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出品,由周杰伦、铃木杏等人主演,于2005年6月首次在香港公映。2007年6月12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了《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中影寰亚公司享有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2007年10月26日,中影寰亚公司取得了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中影寰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温州电信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经核准,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变更而来。温州电信公司确认,温州热线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由其进行,温州热线网站备案的主办单位名义为“浙江电信责任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受中影寰亚公司委托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申请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于2007年6月1日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职员的互联网浏览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职员的互联网浏览结果显示: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系统中,www.wz.zj.cn温州热线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浙江电信责任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备案号为“浙I**备05037947号”;点击温州热线的影视首页热线影院下的“快乐GT频道”,在“快乐GT频道”进行用户名kandian99的注册登陆,利用固定电话0577-639××××8拨打声讯电话1688×××7进行购买充值卡并在“快乐GT频道”网站进行充值与购买快乐GT电影服务;温州热线“快乐GT”网页,其URL地址为http://klgt.wz16300.com/……;在“快乐GT”页面下“搜索”中输入片名“头文字D”进行搜索,得到该剧详情页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职员点击页面上影片,并随机截取片段进行播放。2008年7月10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系统查询中显示,温州热线网站的首页网址为www.wz.zj.cn和wz16300.com,主办单位名称为“浙江电信责任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备05037949”。本院(2008)温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温州电信公司作为该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温州热线网站的ICP(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影寰亚公司确认,温州热线网站现已经不存在《头文字D》影片可以进行在线点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中影寰亚公司经制片者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头文字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快乐GT频道”的网站地址为http://klgt.wz16300.com/……,属于温州热线网站(域名为wz16300.com)的一部分,温州热线网站所有者应当对其网站下属的“快乐GT频道”承担责任,温州电信公司提出的“温州电信公司只是在温州热线上提供了‘快乐GT’的链接,‘快乐GT’的网站经营者不是温州电信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温州电信公司未经中影寰亚公司许可提供在线播放电影《头文字D》服务,该行为构成对中影寰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温州电信公司作为该行为发生时温州热线登记备案的ICP单位(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温州电信公司在庭审中所称的其只是温州热线网站的代为备案者,与其“温州电信公司只是在温州热线上提供了‘快乐GT’的链接”的答辩意见相悖,且其亦未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温州电信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中影寰亚公司在“快乐GT频道”上采用拖拉的方式播放《头文字D》电影,因此播放的内容不排除只是一个片花的抗辩理由,与公证所示的随机截取片段播放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温州热线上已经不存在电影《头文字D》在线播放的事实,故再判令温州电信公司停止侵权已经没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本案赔偿数额,由于中影寰亚公司的损失、温州电信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考虑到电影《头文字D》的演员阵容等带来的电影受欢迎程度、可观赏性相对较高;温州电信公司是在该电影公映之后两年多的时间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收视率相对而言会不如当时热播电影高;温州热线的受众限于温州地区的电信用户;中影寰亚公司为调查温州电信公司的侵权行为申请公证,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温州电信公司向公众提供这一电影时设定了充值才可观看的条件,相当于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二、驳回原告中影寰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1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圣科代理审判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仲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