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海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67-2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正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浙江××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村。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诉讼费5897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