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0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69-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