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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加强与应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强,应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林加强,农民,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吉祥路子60号。被告:应皆,农民,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雅应村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加强与被告应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林加强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 永高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