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加强与应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强,应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林加强,农民,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吉祥路子60号。被告:应皆,农民,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雅应村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加强与被告应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林加强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 永高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