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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吴乙。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广东省××红领巾路××厦。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吴甲尚在医院治疗之中,其损失及伤残情况现暂无法确定,致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