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吴乙。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广东省××红领巾路××厦。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吴甲尚在医院治疗之中,其损失及伤残情况现暂无法确定,致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