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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忠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华。2009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被告人陈忠华用手机通话及短信的方式与嘉善县陶庄镇的吴国云取得联系,称自己有30吨左右的不锈钢要卖给吴,双方口头约定每吨价格16000元,二、三天内提供货物。同时,被告人陈忠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吴国云先将15万元预付款打入其农行卡上。9月16日,吴国云按约将15万元打入被告人陈忠华的帐户上,但陈收到货款后并未按时履约,而将该15万元货款中的大部分偿还赌债,余款挥霍一空,货物却一直未提供给吴国云,并始终逃避吴的催讨直至案发。归案后,赃款已由被告人的亲属帮其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国云的陈述;证人陈国华、陈有情、李中元、计明忠、冯腾荣、陈水华、郑云龙、蒋立军、张春雪、孟天炎、沈海丰、陈荣兴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农业银行帐户存款及交易明细单、手机短信照片、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收条、企业登记信息等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货款,价值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陈忠华的认罪态度较好,并由其亲属已退回被害人的全部货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