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王甲、郑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王甲,郑甲,王乙,郑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温岭市××镇××号。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甲。被告:郑甲。被告:王乙。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王甲、郑甲、王乙、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于2009年6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4472元,保全费5690元,共计10162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