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福法与郑林聪、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法,郑林聪,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蔡福法,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63号。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郑林聪,城西街道芷胜庄村。被告:蔡海燕,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福法与被告郑林聪、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福法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林聪、蔡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福法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