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福法与郑林聪、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法,郑林聪,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蔡福法,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63号。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郑林聪,城西街道芷胜庄村。被告:蔡海燕,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福法与被告郑林聪、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福法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林聪、蔡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福法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