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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华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华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柳枝镇张桥村*组。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柳枝镇张桥村*组。娘家住华县柳枝镇张桥村张桥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1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生一子一女。2006年间,被告在为一外地工队做饭时,认识一外地男子,之后与该男子同去外地,我曾多次找寻无果,至今音讯全无。现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女均由我抚养,诉讼费我自愿承担。被告黄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元月8日登记结婚,1992年3月24日生一子取名王某,1994年1月28日生一女取名元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2月,一外地工队在原、被告村庄附近施工时雇佣被告做饭,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随该工队去外地。原告知晓后,与村组干部曾到河北等地寻找未果。自被告外出后,一直与家中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张桥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本院调查笔录及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2月后被告黄某某私自外出,至今未归,三年之久音讯全无,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应待被告出现后,原、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