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莱西市人民医院与王玉芹、徐英鑫、郭永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人民医院,王玉芹,徐英鑫,郭永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莱西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左玉品。委托代理人葛强。被告王玉芹。被告徐英鑫。被告郭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西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王玉芹、徐英鑫、郭永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80元,共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