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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沈××。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