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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建辉与李水营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辉,李水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辉。被申请执行人李水营。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水营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水营因工程质量问题一案在本院民二庭审理;经征询申衣执行人黄建辉,其同意在工程质量一案审理完毕后两案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遴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