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寿金荣与陈守贵、黄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金荣,陈守贵,黄如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08号原告寿金荣,农民,县浦阳街道环城南路289号e幢206室。被告陈守贵,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46号6幢401室。被告黄如文,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寿金荣诉被告陈守贵、黄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黄如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守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金荣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利息5厘,出具有借条,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1、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1050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5日止,以后另计),合计160500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借条”一张。被告黄如文庭审中答辩称:借款事实,现无力归还。被告陈守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月2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条中约定月利息5厘,至今未归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两被告借款时间、利率等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有两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故现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守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守贵、黄如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寿金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合计16050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5日止,以后按约定利率月利率5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