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周甲、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甲,梁××,周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34号原告:陈××。被告:周甲。被告:梁××。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甲、梁××、周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甲、梁××、周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周甲、梁××、周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227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诉讼费5645元。由原告周甲、梁××、周乙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