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陶××与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何镇××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蔡××。原告陶××诉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孙 巧 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