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陶××与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何镇××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蔡××。原告陶××诉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孙 巧 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珏(代)